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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吉祥坊官网 学生奖励办法
添加时间:2015-06-24 信息来源: 浏览人次: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成才,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安徳校区大专学生。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
第四条 先进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
1、校级先进班集体
2、院级先进班集体
第五条 先进个人奖
(一)优秀学生奖    
1、校级优秀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
2、校级三好学生(二等奖学金)
3、院级三好学生(三等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2、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1、省级优秀毕业生
2、校级优秀毕业生
3、院级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政府及其它奖(助)学金
(一)精神文明奖
(二)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先进班集体的评定
第七条  评选条件
   (一)积极上进,思想作风好。集体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开展党、团组织生活与班会活动,积极要求上进,在校风学风建设中成绩显著。
   (二)文明礼貌,班风好。有较强的班委、团支委,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联系群众,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在各项工作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能及时、主动地向学校、系有关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反映同学的学习、思想状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集体成员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各种健康的科技、文体活动,集体成员在学年内无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受处分人数(已撤销学生不计入)低于6%。
   (三)学习勤奋,学风好。集体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在实习、实验等实践性环节中严肃认真。集体成员学业成绩优良率达60%以上。班上无考试作弊现象,补考人次每学期不超过班级考试人次的5%;
   (四)积极锻炼身体,生活习惯好。能坚持正常的作息制度,不睡懒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集体成员国家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在98%以上。努力做好环境、寝室和个人卫生,养成不乱泼污水,不乱扔废弃物的好习惯。文明寝室达标率达90%以上。
第八条 评选办法
校级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校区各班级在自评的基础上,依据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由各系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本系先进班集体评选,经审查后提出推荐名单并提供先进事迹推荐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九条 评选比例
   (一)校级先进班集体按全系班级总数的10%评定;院级先进班集体按全系班级总数的10%评定。
   (二)院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参照校级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和办法执行。确定名单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 优秀学生评定办法
第十条 评定条件  
按照德育、智育综合成绩、体育三项分别测评,均达要求后方可参评。
一、 德育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秀,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德育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二、智育条件
智育综合成绩由学生课程学习平均成绩和活动实践加分成绩两方面组成,以学生的课程学习平均成绩作为学年综合测评的主要考评依据,再根据学生在学生组织服务、文体、技能大赛、社会实践活动、思想品德、好人好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酌情加分.
智育综合成绩=学生课程学习平均成绩+活动实践加分成绩
(一)学生课程学习平均成绩
主要依据该生当学期修读的必修、限选课程计算学生本学期的课程学习平均成绩选(辅)修课程不计入测评。
(二)活动实践加分成绩
活动实践加分成绩包括学生在学生组织服务、文体、技能大赛、社会实践活动、思想品德、好人好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酌情加分等方面.
   (1)加分考核机制:由各级部门负责考核或岗位负责老师考核。
   (2)加分管理机制:各类学生加分由各系负责管理并实施加分,每位学生附加分上限为10分,超过10分按10分处理。
   (3)在评审奖学金时,以智育综合成绩作为综合测评分,严格按照智育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评定。
(4)加分细则(见下表):
项目
加分内容
等级
分值
考核部门、老师
考核标准及加分办法
社管会、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优秀
7
校团委
该项一人一学期只加一次,取最高分,不累计
考核办法为各学生组织相关考核办法
良好
5
校团委
合格
3
校团委
系学生会、团干部主席团成员
优秀
6
校团委、系党支部
良好
4
校团委、系党支部
合格
2
校团委、系党支部
学生会、社管会各部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
优秀
4
校团委
良好
2.5
校团委
合格
1
校团委
团总支及学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班长、学习委员、团支书
优秀
3
校团委、系党支部
良好
1.5
校团委、系党支部
合格
0.6
校团委、系党支部
校级学生会、社管会各部门成员
优秀
2
校团委
良好
1
校团委
合格
0.6
校团委
团总支及学生会各部门成员
优秀
1.5
校团委、系党支部
良好
0.8
校团委、系党支部
合格
0.4
校团委、系党支部
班级其它干部,课代表、寝室长
优秀
0.6
班主任
良好
0.4
班主任
合格
0.2
班主任
担任大管会、文明督导队等学生自我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成员
优秀
4
负责部门及老师
良好
2.5
负责部门及老师
合格
1.5
负责部门及老师
担任大管会、文明督导队等学生自我管理组织的部门负责成员
优秀
2.5
负责部门及老师
良好
1.5
负责部门及老师
合格
1
负责部门及老师
担任大管会、文明督导队等学生自我管理组织的部门成员
优秀
1.5
负责部门及老师
良好
0.8
负责部门及老师
合格
0.4
负责部门及老师
优团干
“五四”标兵
3
校团委
该项一人一学期只加一次,取最高分,不累计 ,
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
1.5
系党支部
优秀团员、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1
系党支部
国家级
一等奖
7
负责部门及老师
一等奖对应第一名,二等奖对应第二三名,三等奖对应第四名及以后名词。一次比赛取最高分数,不累计,学期内多次比赛获奖可累计. 该项指各类参与性获奖加分标准,包括志愿者获奖情况,其他比赛及评比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等奖
6
负责部门及老师
三等奖
5
负责部门及老师
省部级
一等奖
5
负责部门及老师
二等奖
4
负责部门及老师
三等奖
3
负责部门及老师
市县级
一等奖
2
负责部门及老师
二等奖
1.5
负责部门及老师
三等奖
1
负责部门及老师
校级
一等奖
1
负责部门及老师
二等奖
0.6
负责部门及老师
三等奖
0.4
负责部门及老师
系级
一等奖
0.6
负责部门及老师
二等奖
0.4
负责部门及老师
三等奖
0.2
负责部门及老师
志愿服务学期达到15-20学时
优秀
4
校团委,负责老师
该项学期内可累计,校级志愿者服务以校团委认定为准。参与各级各类各种其它活动的组织、策划、服务也可参照本办法加分。考核按照学校志愿者管理办法执行
良好
3
校团委,负责老师
合格
2
校团委,负责老师
志愿服务学期达到10-15学时
优秀
3
校团委,负责老师
良好
2
校团委,负责老师
合格
1
校团委,负责老师
志愿服务学期达到6-10学时
优秀
2
校团委,负责老师
良好
1.4
校团委,负责老师
合格
0.8
校团委,负责老师
志愿服务学期达到6学时以下
优秀
1.5
校团委,负责老师
良好
1
校团委,负责老师
合格
0.5
校团委,负责老师
通报表扬或重大立功表现
国家级
8
学工部、校团委
该项学期内可累计评比按照学校好人好事发布通报实施办法执行
省级
6
学工部、校团委
县市
4
学工部、校团委
校级
2
学工部、校团委
系级
1
系党支部
研究成果及论文发表,
国家级
10
负责部门及老师
该项学期内可累计
省级
8
负责部门及老师
县市
6
负责部门及老师
校级
4
负责部门及老师
系级
2
负责部门及老师
其它
各系在加强学风建设和第二课堂活动中,经各系严格审核认定表现优秀的个人,报学生工作部批准执行加分。
0.2-2
相关负责部门及
老师
各系
自行拟定
加分细则
三、体育条件
参评学生体育课程成绩必须高于或等于75分,体育课程成绩同时纳入学生课程学习平均成绩计算。
四、各项评选条件
校级优秀三好学生
校级三好学生
院级三好学生
德育
90分以上
90分以上
90分以上
智育综合成绩
90 分以上
85 分以上
80 分以上
体育与健康
良好以上
(≥75分)
良好以上
(≥75分)
良好以上
(≥75分)
第十一条 评定比例和金额
校级优秀三好学生3%,学校发给奖学金300元 /生·期;校级三好学生8%,学校发给奖学金200元/生·期;院级三好学生14%,学校发给奖学金150元/生·期。
   第十二条  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每学期评定一次,以年级为单位。每学期开学3周内在系党支部领导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牵头,召开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会议,根据学生前一学期德、智、体三项分别测评成绩,严格按照评选比例和等级,确定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在系范围内张榜公示期为三天,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各系在开学后第4周内将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二)对获得优秀学生奖的学生,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发给奖金,其获奖情况记入《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三)获得优秀学生奖的学生在评定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学校或系部组织的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
   (四)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查,宁缺毋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的评定
   (一)该学期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处于留校察看期内
   (二)该学期内,没有按教学计划修读完所有必修课
   (三)该学期内,有必修课程正考不合格;
   (四)该学期内,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
附 件 :加学生实践活动加分表
学生实践活动加分表
班级: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 学号 :___________
加分项目
加分等
级及标准
加分依据
(附证明复印件)
分值
考核部门
(签字)
备注
   
合计加分
以上各种情况,由学生所在系核实后直接进行加分。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要求进步,组织观念强,道德品质优良。
   (二)热心社会工作,积极承担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三)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在同学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无纪律处分记录。
   (四)坚持原则,敢于支持好人好事、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五)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学年内两学期智育综合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学年内且有系级以上学生干部经历,其工作考核为优秀。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学年内两学期智育综合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学年内且有班级以上学生干部经历,其工作考核为优秀。
   (六)该学年内,无必修课程正考不合格; 无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记录。
   (七)学年内两学期德育成绩均达到90分及以上。
   (八)学年内两学期体育与健康成绩均达到75分及以上。
第十五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范围为校、系、班级学生干部、社团管理委员会、大学生管理委员会、文明督导队等学生自我管理组织成员。
(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各系在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和广大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三)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其荣誉材料《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参照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确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按系学生干部总人数的2%评定;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按系学生干部总人数的4%评定。
第六章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第十七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树新风活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均无正考不及格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同时,将获奖情况折算成分数(一次校级优秀三好学生计2.5分,一次校级三好学生计2分,一次院级三好学生计1.2分,分别累加),总计得分应大于或等于4.8分,并获得毕业证。
(三)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曾获得的“省级优秀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对应校级优秀三好学生;校级“十佳团干”、“十佳团员”和“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对应校级三好学生。
(四)在校期间,曾被授予的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对应院级三好学生,且最多只计三次。
(五)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身体健康。
(六)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服从国家分配,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
(七)同等条件下,在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八)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评选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评定;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评定;院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评定。
第十九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在每届毕业生中评选一次,评选工作要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质量。各系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在听取任课教师和广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入围人选中产生,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经张榜公示通过后,校级优秀毕业生报学生工作部批准。省级优秀毕业生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评选出的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分别由省教育厅和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由学校发给奖品,其荣誉材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院级优秀毕业生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确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四)在评选结束后获奖学生出现课程正考不及格,受到纪律处分,未取得学位证、毕业证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已发给本人的获奖证书及奖品。
第七章政府及其它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中的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大专阶段)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评比的当学年中连续两学期均获校“校级优秀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
5、对于不能满足“评比当学年中连续两学期均获校级优秀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的条件,但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表现特别优秀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三)、奖励名额
全国每年设立5万名国家奖学金,学校每年获奖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四)、奖金发放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五)、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年度学习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书面申请应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并作出信誉承诺;
2、系评议小组评议;
3、系认定工作组初审,提出初审名单,经系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4、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后,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评审。
(六)、特别说明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根据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递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系评议小组评议情况进行认定。认定的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1、特殊困难:
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月平均消费额在150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能得到政府资助者;
单亲家庭且农村居民只以种田为业或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者;
父母中有严重残疾或无任何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者;
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严重疾病者;
子女数量在四人以上且至少三人为纯消费者;
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2.困难:
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月平均消费额在200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父母中有一人身患重病,只能从事轻微劳动者;
子女数量在三人以上且至少二人为纯消费者;
家处国家贫困县,以农业为主,只能满足基本生活者或家处城镇,父母双双下岗且以基本保障金维持生活者;
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困难者。
3.一般困难:
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月平均消费额在260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家处农村,以种田为业,收入微薄,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家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状况不佳且需父母独自承担赡养义务者。
按国家助学金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进行。
(三)、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大专阶段二年级)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评比的当学年中连续两学期均获“院级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衣着朴素;
6.对于不能满足“评比当学年中连续两学期均获院级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的条件,但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表现特别优秀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四)、学校每年获奖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五)、奖金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六)、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介绍本人基本情况,作出信誉承诺,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年度学习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原则上按行政班设立量化评议小组,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2016最新吉祥坊官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综合量化测评办法》开展量化评议,根据量化评定结果产生推荐名单。推荐名单通过适当方式在相应班级内进行通告并由班主任报系奖助学金评议小组。
3.系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经过初审、公示,将推荐名单报校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评审。
4.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评审。
(七)、特别说明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八)、获奖学生的义务
为培养获奖学生的责任感,增强感恩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学校提倡获奖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至少二次。
(九)、考核
学院负责对获奖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作为下一学年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十)、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大专阶段)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 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根据学生不同的贫困程度分为3档。一档: 一般困难,每人每年2000元;二档:困难,每人每年3000元;三档:特殊困难,每人每年4000元。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根据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递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系评议小组评议情况进行认定。认定的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1)特殊困难:
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月平均消费额在150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能得到政府资助者;
单亲家庭且农村居民只以种田为业或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者;
父母中有严重残疾或无任何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者;
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严重疾病者;
子女数量在四人以上且至少三人为纯消费者;
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2)困难:
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月平均消费额在200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父母中有一人身患重病,只能从事轻微劳动者;
子女数量在三人以上且至少二人为纯消费者;
家处国家贫困县,以农业为主,只能满足基本生活者或家处城镇,父母双双下岗且以基本保障金维持生活者;
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困难者。
(3)一般困难:
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月平均消费额在260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家处农村,以种田为业,收入微薄,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家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状况不佳且需父母独自承担赡养义务者。
(4).基本申请条件 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要求上一学年必修课程正考不超过4门不及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衣着朴素;
6、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上一学年度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要求完成义务。
7、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优先考虑。
(四)、资助名额 按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0%确定,具体指标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五)、资助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六)、评审办法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简要介绍本人基本情况,作出信誉承诺,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年度学习成绩单。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原则上按行政班设立量化评议小组,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2016最新吉祥坊官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综合量化测评办法》开展量化评议,根据量化评定结果产生推荐名单。推荐名单通过适当方式在相应班级内进行通告并由班主任报系奖助学金评议小组。
(3)系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经过初审,将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议小组评审。
(4)经学校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评审,集体研究受助学生名单,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特别说明: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八).助学金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受助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出现必修课程正考2门不及格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的;
(5)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生活费或学杂费以外用途的;
(6)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
9.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被终止资助,不得申请享受下一学年度的国家助学金。
(九)受助学生的义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感恩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学校提倡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至少二次。
(十)考核
学院负责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作为下一学年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十一)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精神文明奖
精神文明奖是针对维护国家、集体利益,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长期坚持做好人好事、道德品质高尚,有重大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者。
(一)、奖励标准  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二)、精神文明奖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三)、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不做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的事。道德品质优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尊敬师长,礼貌待人,乐于助人,团结友爱,语言文明,勤奋学习。
具备基本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2)维护国家或者集体利益,挽回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者。
(3)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其先进事迹受到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
(4)助人为乐,其先进事迹受到县、市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
(5)长期坚持做好人好事,其先进事迹得到广大同学及老师认可,受到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连续两学期获“校级三好学生”及以上称号。
(6)其他突出先进事迹,经学工部认定并报学校审批,给予全校通报表扬者。
(四)、奖励名额根据学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向校区管委会申请,具体指标每年由学生工作部下达。
(五)、评审程序 精神文明奖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推荐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由学生所在系或校团委提出推荐名单和写出先进事迹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2)学生工作部组织校区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六)、被评为校精神文明奖获得者由学校颁发“精神文明奖”证书,其荣誉材料《精神文明奖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七)、同一学年内,申请精神文明奖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其它奖、助学金。
(八)、经校区评审委员会评议学年内无符合推荐条件学生,该奖项空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所有获奖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都必须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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