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届毕业生户口凡已落户我院的原则上毕业时全部迁往毕业分配报到地(就业单位)或原籍(生源地)。
2、公安机关要求,户口申请迁往地址必须与毕业生派遣《报到证》上地址相同,否则只能将户口迁回原籍。
3、因父母户口地址变动需迁往父母所在地,要先到父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明方能办理。不允许迁往非直系亲属家落户。
4、学生到非生源地落户,接收单位无集体户口的,户口可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
5、已落实就业单位且户口需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同学,请6月11日前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交保卫处登记办理。
6、户口已由学校迁出而要改派落户地址的毕业生,可持《报到证》、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自行前往青羊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变更户口迁移地址。
7、《户口迁移证》必须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明在领取《毕业证》、《报到证》时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是毕业学生户籍唯一证明,务必妥善保管。
保 卫 处
2010年4月12日